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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24人被抓!他们生产租售黑电瓶还开发了小程序

※发布时间:2021-1-7 15:35:0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续航能力是电动车使用者的一个痛点,商家布点提供“换电”服务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不过一些者为了牟利,超过额定电压的三无电池,进行非法经营。日前,上海警方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侦破一起涉及全市9个区20余家电动自行车车行的非法租赁出售超标大功率电动自行车电瓶案,并循线追踪在安徽打掉一个非法生产组装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电瓶的犯罪团伙,抓获24名嫌疑人。收缴伪劣电瓶1800余只。这也是上海警方近年来首起全链条摧毁生产租售伪劣电动自行车电瓶犯罪产业链的案件。

  今年10月,徐汇警方深入排查影响城市安全运行的各类风险隐患时发现,有电动自行车车行对外租售自行组装的无贴标、裸包装的大功率电瓶,存在安全隐患,随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通过对辖区内两家电动自行车车行的前期侦查,专案组发现这两家车行表面上均进行合规电池的出售租赁和车辆销售维修业务,但如果有客户提出需要大功率电瓶,他们就会推荐客户使用一款微信小程序。

  小程序中有“车电租赁”、“电池租售”、“电动车租售”三个菜单界面,详细罗列了可以提供的各种车型、电瓶型号和租金金额,比如一款“60V65A大容量锂电”就标注“租金350元、押金500元、租期30天”。客户进行实名认证后,就可以选择自己需要的电瓶下单支付,再选择离自己最近的小程序合作商铺取到电瓶,等电用完了还可到店更换充满电的电瓶。

  根据法律,合格的产品外观必须有中文厂名、厂址、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等,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电瓶这类如果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然而,侦查员发现,这些车行出租的黑色电瓶外壳表面并没有贴标,属于“三无产品”或违法改装翻新的电瓶。

  专案组溯源这款微信小程序的开发者,很快掌握了一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息,其实际控制人为王某某。该公司主营电动自行车、电瓶租赁业务,利用自行开发的微信小程序,通过招募全市20余家电动自行车车行作为线下代理,并向快递、外卖骑手等有需求群体提供二手电瓶车、伪劣电瓶租售服务,从中非法牟取利益。

  在全面摸清该公司运营模式、涉案团伙员身份、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及线日,徐汇警方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在浦东、闵行、嘉定、徐汇等区成功抓获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微信程序开发者王某、车辆组装维修人员陈某某、管某某、客服胡某等5名嫌疑人,并在该团伙位于嘉定区的仓库内缴获伪劣电瓶共计200余只。当晚,专案组又在本市其他各区抓获该公司线名,先后追缴回收伪劣电瓶600余只。

  到案后,王某某交代其于2017年9月成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瓶车租赁业务。2019年7月,他见外卖小哥每天都有更换电瓶的需求,便先后从各地购置、租赁伪劣电瓶,并委托王某开发微信小程序,线余家电动自行车车行从事租售伪劣电瓶违法犯罪活动,累计租赁额已达127万余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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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王某某交代,该批伪劣电瓶系从位于安徽的吕某等人处购得。于是,专案组立即马不停蹄地奔赴安徽阜阳开展溯源打击工作。

  10月19日,在安徽警方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将位于阜阳某工业园区内的一伪劣电瓶生产制造一举捣毁,当场抓获吕某、黄某某、李某等7人,缴获伪劣电瓶电芯原料300余个,伪劣成品电瓶900余个。

  经查,吕某于2020年7月至安徽阜阳租借厂房,进行锂电池组生产,销往上海的每组价格2100元至2600元,主要销售给外卖骑手或像王某某这样的电瓶租赁中介。

  据公司生产销售负责人黄某某交代,该厂从事生产人员均为当地临时雇用,未经过专业培训,其组装电瓶所使用的标签上,从未写明电瓶的规格、型号、性能和注意警示内容,从未提供过产品合格证,出厂的标准就是能够充电、放电,能用就行,没有安全检测。而根据法律,产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否则不能进入市场销售。

  目前,王某某、吕某等2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徐汇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表示,将紧盯电动自行车及电瓶生产销售使用等各领域环节,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打击租售伪劣电瓶违法犯为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力申城安全有序。

  同时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要选择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电瓶,切勿使用非标大容量电瓶,以免造成意外事故。

  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要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等。而《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36972-2018)虽然是一个推荐性标准,但如果锂离子蓄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就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这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租赁的伪劣电瓶,均为60V以上大功率电瓶,有的甚至达到70V以上,用于本市电动自行车时,属于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超标、不合格电瓶。如果车主擅自使用,一旦超标电瓶功率超出电动自行车电机承载负荷,极易引发电动自行车自燃,在充电过程中也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使用者一定要采购原装或正规厂家生产的、小于48V的锂电池,销售者不能对电动自行车或者锂电池进行拼装、加装或改装,使用者也不该要求销售者或其他经营者对已上牌车辆进行改装、对电池进行拼装,以杜绝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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