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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日下午,陆续有消费者向宜昌市消费者协会和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宜昌中百仓储超市夷陵店突然关门停业了,手里的购物卡既不能购物消费,卡上的余额又无处可退。
接到投诉后,消协和12315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实了相关情况:在宜昌市经营13年之久的中百储超市夷陵店,在事前未向消费者传递任何停业信息后预案的情况下突然于9月6日下午3点半关门停业。超市卖场空无一人,除了入口处有人员不许进入外,现场找不到任何负责人,也得不到任何的告知和说明。随之而来的是大量超市员工围堵、消费者群体投诉,整个现场混乱不堪。随后,市消协、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织和本地多家新闻在第一时间跟进,对中百仓储公司进行约谈,督促企业开展相关善后处理工作,要求其在第二天内公布善后处理方案。
7日下午,中百仓储公司成立了处置专班,并将善后处理工作方案通过本地向社会公告:充值卡退卡、会员退积分清算的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的每日9点到17点,充值卡退卡金额为卡内剩余金额扣除购卡时的返利部分,会员积分按每1000分兑换现金3元计算;已售出商品按国家“三包”予以处理。截止10月10日,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已全部妥善有序完成,中百仓储公司向消费者退还充值卡金额及兑换会员卡积分共计近300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家关门停业无法履行合约引起的预付卡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的相关,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此案中,市消协积极履行职责,在接诉后及时跟进,对商家进行约谈,通过自正确发声,正面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及不稳定因素,采取全程参与,监督商家落实善后处理工作,成功处置了一起群体投诉事件,高效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012年10月5日,居住在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下称长阳县)的人李某因燃放“鸿运”30发礼花时致左眼被炸伤失明。李某受伤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经查,涉案礼花生产商为湖南省临澧县吉利花炮厂,销售商为长阳县吉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案发之后,李某经与当地销售商协商赔偿无果。
李某因家庭困难于2014年2月向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昌市消费者协会公益律师团向海龙为其提供案件代理法律援助。
同年4月,向律师代理李某投诉至宜昌市消费者协会,并申请该协会依据新《消法》,代表消费者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涉案礼花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市消协经过研究审查后接受人李某的申请,并委派工作人员代表消协委托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委托鉴定过程中,由于该产品外部标识所记载的产品有效期不明,无法确定待检产品有效期,检验机构对产品引线长短、引燃时间等项目进行鉴定,仅出具了内容为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意见。随后,市消协向全国多家专业鉴定机构咨询要求对产品引线长短、引燃时间等项目进行鉴定,各鉴定机构均以同样事由未接受委托鉴定。
2014年6月,李某以生产者原临澧县吉利花炮厂和销售者长阳县吉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长阳县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县法院一审以原告所提供的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为由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原告李某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2015年5月,市中级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15年6月,李某再次向市消协提出申请,请求该协会代表消费者李某向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反映详细情况并委托鉴定。市消协经与该检验中心反复沟通、并由该中心实地查看检材、样品、反复研究分析后,最终受理市消协的鉴定委托,出具了涉案产品标识、药量、引线长短、引燃时间等各方面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鉴定意见。
2015年7月,李某依据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向湖北省高级申请再审。省高级于同年12月裁定再审,并由该院。2016年8月,省高级再审判决发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重审。
长阳县法院一审重审期间,向律师代理人李某申请追加生产者宁兰珍(原临澧县吉利花炮厂为个人独自企业,已注销,宁兰珍作为投资人承担责任)参加诉讼,获得该院准许。2017年4月,长阳县法院判决认定涉案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致李某损害,并判令生产者宁兰珍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多元。宁兰珍不服上诉至市中级。同年9月19日,市中级二审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自2014年6月至2017年9月,历时三年多,经过长阳县法院、宜昌市中级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法院五次审判,于2017年12月经长阳县法院强制执行,消费者李某最终在法院领取了其应得的14万多元赔偿款。
消费关乎民生。本案人李某左眼被缺陷礼花炸伤失明时年仅27岁。从2012年10月案发,到2017年9月终审判决生效,历时5年,经历审判机关的五次庭审。
本案最终胜诉结果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律援助机构专业援助律师的帮助和县、市两级消费者权益组织的支持。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消费难以突破专业性、技术性的重重障碍;没有消费者协会的支持,难以完成对产品质量缺陷等关键的取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有如下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本案中李某正是在消协的积极作用下通过调解获取了相应,并先后两次启动鉴定程序,尤其是后一次的鉴定是在市消协的持续、多方作用下才得以推进并完成,从而支持李某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成功。由此可见消协在帮助消费者完善、委托鉴定方面作用重大。
2017年9月5日,夷陵区法院收到夷陵区陈女士的起诉状,称其于2016年12月9日在佛山市顺德区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购买了床和沙发组合,并约定送货入户并安装,付款后20天内发货。截止到2017年8月,仍未收到购买的家具,在多次与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沟通无果后,将其诉至夷陵区法院。
夷陵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陈女士在与佛山市顺德区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达成订单时约定的交货方式为:由卖家在付款20日内发货并负责送货上门安装,佛山菲姆思家具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佛山菲姆思家具公司无法证明其已经依约完成了交货及安装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遂依法判决解除陈女士与佛山市顺德区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在淘宝网订立的家具买卖合同,并判令佛山市顺德区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返还给陈女士货款11498.15元,并以11498.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近年来,因为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也愈发常见。网络购物因其消费者与商家属地分离的特殊形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面临投诉难、难的境况。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关注所购买商品的性质,与商家进行充分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后自身权益。
2017年元月,高新区工商接群众举报称,宜昌市港窑8号运河名都3号楼3楼的中迅(宜昌)实业有限公司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另有消费者王某、徐某因看到公司发布的广告怀疑存在虚假内容,要求工商部门调查,并帮助退还缴纳的养老服务费4万元。
接到投诉举报后,高新区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中迅(宜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中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在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通过报刊发布广告,宣传其经营的“运河名都养老宜居社区”。该广告内容包含以下内容与与区工商调查掌握的不符:1、运河名都养老宜居社区是经国家老龄委批复的,由中迅(宜昌)实业有限公司精心打造的集养老、旅游、护理、医养为一体的国家级生态智慧养老;2、运河名都养老宜居社区是由中迅(宜昌)实业有限公司宜昌万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老龄办合作,精心打造的国家级生态智慧养老;3、运河名都养老宜居社区项目一期入住时间为2017年1月,一期可供500位老人入住。并刊登运河名都养老宜居社区项目董事长王秀珍(当事人代表人)的照片一张,照片背景为悬挂有“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名称的牌匾。
该局同时查证,中迅(宜昌)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虚假广告、欺诈老年消费者,共办理会员卡149张,向消费者预收养老服务费用合计597万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高新区工商启动了诉转案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在该案查办过程中,该局组织消费者与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达成一见。当事人在调解后退还王某、徐某缴纳的养老服务费4万元,并为另外20名有退款愿望的消费者退还养老服务费共计50万元。工商在调处结束后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近年来,部分商家充分针对老年人高度关注健康养生的心理,利用这一群体整体辨识和消费能力不足,在保健器械、保健食品、养老投资等营销过程中采取虚假广告、冒充专家、会场封闭营销等方式和欺诈手段销售产品,获取非法利益,诱发家庭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安定。市委、市对此高度重视,并在全市范围内布署安排了为期数月的打击欺诈老年消费者专项整治行动,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成效。此案系工商部门在专项行动积极履行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职责、致力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市工商部门近年不断深化“诉转案”机制建设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2017年11月15日,市民张女士在绿萝加油站加油时,因加油员4次放松、捏紧加油枪,并感觉汽车仪表盘油表指针比平时略低,怀疑加油量有问题,向三峡晚报热线反映,立即将情况反映转到了市质监局。
接到投诉后,宜昌市质监局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赴事发地点实施现场检查。计量检定人员采用标准计量器具现场加油100升,重复检测三次,每次误差均在千分之一以内,结果符合要求。市质监局向张女士通报此次检查结果,张女士对结果予以认同。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近年来私家车越来越普及。而随着消费者意识的提高,用车成本明显增加,消费者对加油站短斤缺两的计量投诉越来越多,并已成为民生计量中最受百姓关注的热点之一。市质监局结合近年处理此类投诉情况,在此提醒消费者也注意在成品油消费中避免认知上的三个误区:
厂家给出的油箱容量,是指油箱的额定容量(或称“安全容量”,而不是油箱的最大容量。微型、小型车的油箱容量一般在35~55L之间,由于大多数厂商在汽车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是油箱的“额定容量”,并未标注其“最大容量”,因此油箱“额定容量”常常被消费者误以为是“最大容量”,这也是此类投诉产生的主要原因。根据GB18296- 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的,“额定容量”应控制在燃油箱最大液体容量的95%。考虑到汽油的挥发性和膨胀性,多数厂商为了提高汽车安全系数,在设计油箱时都会留有一定的安全空间,一个“额定容量”为50L的燃油箱,实际可装55L左右的汽油甚至更多,由于汽车燃油箱是一种容器,不是计量器具,不能作为判断计量准确与否的依据,因此以油箱容量去推断加油的量是不科学的。
日常生活中,有部分消费者会根据汽车仪表盘上的油表刻线来判断存油量,结合油箱容量来推算加油机计量准确与否。这种做法并不科学。大部分汽车油表是通过油箱内浮子的上下浮动带动电子传感器,传感器将产生的电子信号传递给油表指针,并显示在油表上,具有一定的误差。油表只是油箱液位的粗略估计,消费者应客观看待仪表盘上的油表刻线与油箱内的实际存油量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到投诉。
日常生活中,有部分消费者会把加油后的车辆百公里油耗与以往相比较,来判断加油机计量准确与否。国产汽车说明书上标明的百公里油耗一般都是等速油耗。等速油耗是指汽车在良好面上作等速行驶时的燃油经济指标,不过由于汽车在实际行驶中经常出现加速、减速、制动和发动机怠速等多种工作情况,因此等速油耗往往偏低,与实际油耗有较大差别。特别对经常在城市中作短途行驶的汽车,差别就更大。此外道的况、交通堵塞、开空调、车辆负载、油品质量和驾驶员的驾驶习惯等都会影响百公里耗油量。因此,用油耗来判断加油机计量准确与否,并不科学。
2017年4月28日中午11:28分,西陵工商工商所陆续接到多件市局12315指挥中心转办的消费者投诉反映: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19号亚洲广场儿童大世界三楼的宜昌幸福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办理的儿童游泳预付卡,为儿童提供游泳服务。大量消费者聚集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19号亚洲广场儿童大世界三楼的宜昌幸福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要求退款,寻求工商部门的帮助。
工商所迅速展开调查发现: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19号亚洲广场儿童大世界三楼的宜昌幸福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与儿童大世界物业管理公司系租赁场地关系,该公司代表人系张艳。通过现场对部分消费者的了解,该公司以办理儿童游泳年卡的方式,收取会员人数约100多人的预付金,约7万至8万元。目前该公司突然关门歇业,公司已经拖欠了员工数月的工资和儿童大世界物业管理公司的场地租赁费数万元,现张艳已经不知去向。工商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先后多次以电话、短信方式联系张艳均无反应。2017年5月上旬,张艳在宜昌市消协通过“天天315”微信平台对社会公布披露案情和点名后,使用手机联系到工商所,声称自己在武汉做生意亏了160多万元,现已经债台高筑,无力承担债务,并表明宜昌幸福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不再经营。在被工商人员告知其应依法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望其能够多方筹措资金退还消费者未使用完的会员卡费用后,仍然表示现在无法筹集退款资金导致电话沟通无果,随后,张艳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
工商所并未放弃和简单的终止调解,2017年10月30日,工商所经儿童大世界物业管理方从中沟通协调,联系上张艳的女儿王苑,并促使其出面来解决消费者的,截止到同年12月,经与消费者协商,王苑通过以商品抵付未使用预付卡余额的方式,共向69位消费者已抵付价值6.9706万元的商品。
近年来预付卡消费纠纷呈快速增长趋势,商家突然关门失联后大多会引发群体性投诉,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此类案件中,因被投诉方90%以上处于失联状态,一方面无法表明其是否自愿参与调解的意愿,另一方面使商务、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故最终消费者只能选择司法诉讼方式进行。进而加大了的成本,拉长了的周期。本案陵工商及其工商所在职责范围内穷尽手段,最终成功促使了被诉方直系亲属与消费者进行了自行和解,其为民的和综合运用各类处置手段的方法值得肯定和推荐。
2017年7月4日,西陵区法院收到诉状,靳先生一家在刘姐私房菜饭馆就餐,席间将女儿(2015年出生)放入被告提供的儿童餐椅时,因儿童餐椅的螺丝松动,导致其摔伤右上肢,随即被送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肱骨髁上骨折。靳先生为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
西陵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双方提供的当日点菜单、宜昌市西陵区云集《接处警登记表》、当日的就诊记录、包间现场视频等相关可以形成链,靳先生女儿在刘姐私房菜饭馆经营场所内摔倒的事实。刘姐私房菜饭馆不能证明当日提供的儿童餐椅不存在螺丝松动的安全隐患,故应就靳先生女儿摔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靳先生女儿受伤时仅为1岁8个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摔倒时并未系安全带,说明靳先生作为监护人未对自己女儿的安全尽到足够注意义务,故靳先生对自己女儿的损伤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根据赔偿明细,判令刘姐私房菜饭馆赔偿靳先生女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433.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因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消费者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自身的权益。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也应当遵从相应的安全提示,不做出违反安全的行为。
2017年11月29日,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接到老年游客寿先生、杨女士夫妇的投诉,称其在2017年11月18日参加了宜昌天马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最美福建全景玩六日游”,在厦门自贸区分别被带往瑞斯泰商贸公司购买乳胶被、乳胶枕等产品7000元,在王记厨房用品店购买炒锅、菜板、金筷等产品3300元。行程结束回到宜昌后不久,所购商品相继快递到了宜昌。夫妇俩后悔不已,认为厦门自贸区购物店导购利用老年人反应不够敏捷、容易被的特点,上当购物了,于是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要求退货退款,其经济损失。
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游客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宜昌天马国际旅行社承认在行程中,在征得游客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地接社确有购物安排,但无存在或购物问题。旅游执法人员积极与双方沟通,在所购物品保存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由旅行社协调退货退款。最终,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签订《旅游投诉调解书》,约定2017年12月8日前办理完退货退款,现在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投诉人经济损失10300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因此,如果旅行社存在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如果旅行社、导游领队不能证明购物或者自费是出于双方协商或旅游者主动提出,就必须在旅程结束后30日内,为旅游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自费项目的费用。
同时,旅游者个人主导的购物行为,旅游者事后,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都缺乏法律依据,即使要求旅行社协助退货,旅行社也是可以的。市旅游委提醒广大旅游者:在旅程中逛玩购物场所时,应时刻保持,不要被导购“忽悠”,避免冲动性购物,否则。
2017年8月17日,市家电办接到“市长热线”转来投诉,消费者许先生购买的冰箱不制冷,通过网上百度查找到“速捷家电维修部”进行维修,维后次日就发生故障,再次维修依然如此。经该办查证“速捷家电维修部”未办理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备案登记。
2017年8月21日,市家电办二名执法人员和许先生一起前往刘家大堰27号寻找“速捷家电维修部”,结果在该地址未发现该维修部。随即执法人员拨打维修部电话,维修部接线员透露其详细地址。执法人员后请求葛洲坝工商所协助查到该维修部负责人邓世茂电话号码,通过电话调解双方达成一见:由“速捷家电维修部”向许先生退还维修费400元。家电办随后督促“速捷家电维修部”负责人及时到该办办理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备案登记。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第六条“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产品修复后,90日内因同一故障点再次出现同类故障的,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返修;国家对产品主要部件维修后的免费返修期限另有的从其;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就免费返修期限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近年来,消费者往往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查找家电维修网点,而网上着大量无资质、未备案家电维修企业,极易诱发夸大故障、乱收费、配件以次充好等手段消费者的情形较多,出现纠纷又无法找到当事人。市家电办广大消费者在家电出现故障时可拨打咨询售后,也可以到该办免费领取“宜昌市家电消费便民手册”作为家庭日常备用。
2017年10月24日,宜昌市物价局举报中心接到外地市民通过12358举报热线反映,投诉人与宜昌稻花香“洞窖天藏”事业部合同签定购买封藏52度稻花香白酒,价格为每件272元,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稻花香方面却以每件768元销售。投诉人认为该公司没有按合同价格销售,收费有问题,向宜昌市物价局求助,希望能自身权益。
接到投诉后,物价局举报中心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田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定购白酒并签订合同缴纳定金参万元。后田某因资金原因未将合同约定货款交付,解除合同时双方协商决定将定金叁万元以货物方式退还田某。但由于被投访方发货员的工作失误,把稻花香封藏52度(312元/件)误打成稻花香国藏52度(750元/件)的价格,导致田某权益受损。基于调查结果,市物价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约谈了被投诉方相关负责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随后主动联系田某补发了稻花香封藏52度(312元/件)56件共计17472元。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第十“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在本案处置过程中积极发挥调解作用,运用约谈手段,收到很好的处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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