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 件鸡食药监发[2012]9号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各乡镇卫生院: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现将食品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职责及各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协管员、信息员认真遵守,严格执行,确保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附件:1、食品药品协管员职责2、食品药品信息员职责3、协管站例会、培训制度4、协管员、信息员例会、培训制度5、协管员、信息员考评惩制度6、鸡东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5月3日印发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协管员信息员 职责 制度 共印 20 份附件1、协管员职责一、学习、宣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二、负责在责任区内进行巡查,掌握涉药单位、餐饮服务单位情况并及时报告其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所在责任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工作。四、指导信息员工作,收集并及时转呈信息员和群众的意见、或有关投诉。五、参与责任区内涉药单位诚信等级的评议工作,对餐饮服务环节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提供选定及意见。六、完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的有关工作。七、反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人员的执法情况。附件2信息员职责一、学习、宣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二、负责在责任区内进行巡查,及时报告关于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所在责任区内10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的申报工作,协助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四、收集并及时转呈群众的意见、或有关投诉。五、完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的有关工作。附件3协管站例会、培训制度一、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例会。二、协管站须按时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例会,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需提前向例会组织单位请假。三、例会的内容为沟通和掌握餐饮服务环节及药品市场动态,传达有关会议,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和相关专业知识等。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建立例会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或学习笔记。附件4协管员、信息员例会、培训制度一、每季度的第一个周二为协管员、信息员例会日。二、协管员、信息员须按时参加协管站组织的例会,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需提前向协管站请假。三、例会的内容为沟通和掌握餐饮服务环节及药品市场动态,传达协管站例会会议,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和相关专业知识等。四、协管站须建立例会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或学习笔记。附件5协管员、信息员考评惩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协管员、信息员平时工作的考评与惩。二、考评每年年终进行一次。三、协管站的考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管员的考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管站共同负责;信息员的考评由协管站负责,考评结果须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四、考评总分为100分,考评结果在100—95分的为优秀等次,在9480分的为合格等次,在8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等次。五、因故缺席会议和培训者每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会议和培训者每次扣5分,所部署的工作未落实者每次扣5分。六、未及时报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涉案信息或未及时转呈群众的意见、或有关投诉者,每次扣10分。七、考试不及格者每次扣5分。八、对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协管员、信息员给予通报表扬。九、对及时举报违法行为,积极协助执法人员查处案件的协管员、信息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励。十、协管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解除其聘任资格,收回其证书:1、本人提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3、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从事药械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参与餐饮服务经营的。4、越权实施行政行为的。5、泄露、商业秘密的。6、对行政相对人索、拿、卡、要钱物的。7、以为名、行政相对人的。8、事实,谎言,报复行政相对人的。9、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附件6鸡东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及其他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我县农村办理婚、丧、嫁、娶等各种红白喜事时,在非经营性场所开展的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简称集体聚餐)。 二、责任体系:集体聚餐承办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专(兼)职炊事人员是食品安全的质量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村委会是辖区内食品安全总责任人,食品药品协管员和食品药品信息员是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人员。 三、管理原则:实行乡镇办、村委会和监管部门指导与集体聚餐承办人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管理制度。 四、炊事人员的条件:从事集体聚餐的炊事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身体健康,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炊事工作。其中从事收费性服务的专职炊事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五、集体聚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应干净、整洁、卫生。 (二)饮用水应符合饮用要求。 (三)食物原料应符合食用要求,使用霉变、不洁食品。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对方销售凭据,以便备查。 (四) 食品制作与储存: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制作凉菜应专人负责、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五)食用餐具、饮具应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六、申报备案程序:集体聚餐 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婚嫁等红事,聚餐承办人提前3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备案;丧事,聚餐承办人在事发当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备案。村委会接到申报后与承办人签订《鸡东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填写《鸡东县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同时,村委会派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在聚餐前一天或聚餐当天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督促整改。村委会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若发现聚餐承办点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乡镇办报告,乡镇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聚餐完毕,村委会10日内将《鸡东县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及聚餐情况报乡镇办,乡镇办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每季度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具体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 七、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如遇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承办人应立即内向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办报告,同时,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救治中毒人员。乡镇办接到报告后应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做好救治和秩序等工作,并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八、集体聚餐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举办集体聚餐。 九、集体聚餐承办人应做好聚餐人员的道交通安全、烟花爆竹燃放、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