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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