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议通过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以下简称《召回》),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包括家电在内的家庭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的消费品,均受到这一的制约,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据了解,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始于2004年。最早在汽车领域,后逐步扩大到儿童玩具、食品等。2015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我国消费品召回的空白。
家电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今年第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商品类投诉103219件,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共31395件,占商品投诉总量的30.42%,位居商品类投诉第一。
此前,国家曾于2010年7月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征求意见稿)》,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未按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之后并未得到实施。不过,经过长达9年多的意见征求,家电召回制度依然未能推出。
据了解,此次《召回》将消费品定义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这意味着,电视机、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等大小家电、厨电等全部家电产品将全部被纳入其中。
什么是缺陷产品,谁来负责?这无疑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召回》中明确,“缺陷”不再延续此前产品质量法的缺陷定义,而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召回”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东哥格格
值得注意的是,为规范生产者的召回行为,《召回》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如强化了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报告义务、明确召回计划内容、加强召回信息公开、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等。
“家电召回制将我国对家电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管从之前的‘事前’(如3C认证等)为主,贯彻到‘事中’和‘事后’(如回收制),它要求的是企业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负责”,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测试计量技术研究所所长鲁建国强调,《召回》召回责任制的主体虽然是生产企业,但如果生产企业“跑掉”或消失,一样可以向经销渠道和服务商追责。如果缺陷产品是在经销和服务环节造成的,生产者也可以追溯它们的责任。
业内分析认为,这意味着接下来市场监管部门例行抽查中出现的质量不合格、能效不合格等家电产品,均有可能被要求召回;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产品安全、质量问题,如果呈现批量化特征,生产企业也将被强制承担“召回”责任。 ■新快报记者 陈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