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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销售车位怎么办……南通315在行动今天发布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8-6-28 5:16:1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7年,南通市12315系统共受理各类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等信息47246件,涉及争议金额3852.46万元,为消费者经济损失2109.57万元。

  今天上午,南通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在市新闻中心召开了3•15消费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7年度南通市消费工作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2日下雨天,消费者邵女士在市区某商场进出口处内摔倒,造成右手腕骨折,该商场在进出口处未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提醒。经市消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见。为切实消费者权益,市消协启动支持消费者诉讼程序,2017年8月经法院审理,判决商场一次性赔偿邵女士8万多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消费者邵先生于2015年4月17日,在海安县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花费6800元购买摩托车一辆,并由摩托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上牌、登记、保险等手续。2017年3月份,邵先生在年检时发现摩托车的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与到车管部门登记的不符,未能通过车辆年检。海安县消协调查取证并启动支持消费者诉讼程序,2017年11月3日经法院审理,判决摩托车销售公司构成销售欺诈,返还邵先生购车款6800元 ,赔偿邵先生损失204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的,依照其。

  本案中摩托车销售公司销售冒牌发动机、车架号摩托车,存在欺诈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惩罚性赔偿条款,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2017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未将商品房与车位需一同购买的条款以显著方式告知张先生。分期付款过程中,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开票收取车位款6.2万元。经海安县消协调解,开发商退还张先生车位款6.2万元,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开发商未将购房合同中格式条款以显著方式提请张先生注意,未能履行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将商品房与车位一起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基本案情】2017年3月15日消费者林女士在市区某蛋糕店购买购物卡一张,5月19日,林女士在该店用购物卡结算时,商家以有店堂告示注明“当每次消费低于30元时,只能用现金结算,不能用购物卡结算”为由。经崇川区消协调解,林女士正常使用该购物卡,不受30元消费的。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基本案情】2017年5月消费者吴先生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一台油烟机和一台空调获赠一台小型吸尘器。吴先生回家后,发现该台吸尘器无法正常使用,要求商场换货。商场以赠品已全部赠送完且赠品不享受“三包”服务为由。经启东市消协调解,商场为吴先生更换了一台另一品牌等价值的吸尘器。

  【案例评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励、赠与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品、赠品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基本案情】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品牌净水机经销商处购买净水机一台,安装后净水机塑料接口断裂使房屋被水浸泡造成财产损失。李先生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经销商以产品质量问题应向生产厂商索赔为由。经海门市消协调解,经销商一次性赔偿赔偿李先生人民币115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净水机因质量问题导致财物受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销商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消费者何先生在某第三方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由器,网页标明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7天内何先生提交退款申请想要退货时,商家以由器已拆开包装进行过调试为由。经启东市消协调解,商家为何先生办理了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条例》第三十一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会议推介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由,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退款义务。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消费者给予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虽已拆开包装,但商品本身属需经调试后才能确认,并且未影响商品的完好,因此应当适用无理由退货。

  【基本案情】经营者宋某在通州区十总镇设展销会,以励的形式向60名老人销售豆浆机、炒锅、怀表等商品。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均存在质次价高问题。通州区消协联合区市监局、区共同调查,要求展销会举办方承担应有的责任。经调解,60名老人15000元的货款得以退还。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案中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消费者寻找商品的经销者比较困难,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要求。

  【基本案情】2017年1月29日消费者陆先生在市区某酒店为其儿子举办婚宴,第二天发现婚宴上的菜与原先商定的品种不同,有两个菜未上。陆先生要求退还菜金并赔偿,酒店方以已用同价格的菜品替代为由。经市消协调解,酒店给予陆先生一次性补偿50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

  本案中酒店擅自更改婚宴上的菜肴,隐瞒真实情况,了陆先生知悉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应当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

  【基本案情】2017年4月15日消费者段女士在市区某大型购物超市购买了一台冰箱,4个月内维修三次,仍然出现质量问题,要求换机,超市以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为由。经崇川区消协调解,商家调换一台新的同型号的冰箱给段女士。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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