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2日,按照《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工商明电〔2016〕59号)文件要求,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唐靖、岳顶贤在赫章县城关镇九零建设银行斜对面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诚信股(信息中心)办公室,登录“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应用集成系统”(地址:,输入用户名520527m及密码后对“贵州卓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赫章分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报送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该公司已经连续三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使用同台电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查询结果显示该企业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当事人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填写了《立案审批表》附该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及截图记录等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执法人员唐靖、岳顶贤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同时提取了相关,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10月24日由赫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贵州卓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赫章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装潢、家电维修、市场设施管理服务、摊位出租、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经营场所位于赫章县城关镇前河,已于2012年初停业后未从事经营活动,停业后当事人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没有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由于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中公示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贵州省国税征管系统无法查找该企业名单,当事人也未在赫章县参加社会保险。
(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登记材料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情况、代表人居民身份及经营场所的地址的事实;
(二):执法人员提取了制作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查询及截图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且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连续三年未依法进行年度报告的事实;
(三):2017年10月25日对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现场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停止经营活动达6个月以上的事实以及其他公司在使用此场地经营的事实;
(四)、2017年10月25日对“赫章县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肖某的《询问调查》1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停止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事实。
(五):贵州省国税征管系统的《连续两年未纳税申报企业证明》及名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2014、2015年未正常进行纳税的事实;
(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季建业 情妇 周冰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事实。
(七):赫章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社保缴纳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赫章县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实。
2018年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赫市监处听告字〔2018〕82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在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当事人自2012年初起就停止了经营活动,且未向我局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赫章县人民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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