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第二条第(二)款,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执行。
《中国税务》邮箱:.cn《税务研究》邮箱:.cn《国际税收》邮箱:.cn地址:市丰台区广安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10层 邮政编码:100055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