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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词条编写者诉搜狗“抄袭”索赔10元被驳回!称将上诉

※发布时间:2021-1-3 12:00:5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属牛的今年多大百科词条是否属于作品?近日,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刘先生因发现自己在百度百科编写的词条内容与搜狗百科中的相关内容一致而未署其名,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下简称“搜狗”),要求其修正并赔偿取证费10元。8月15日,互联网法院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8月16日,刘先生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上诉”。

  2019年2月,原告刘先生发现“搜狗百科”中的“仓鼠”词条与自己在“百度百科”内编辑的编辑的“仓鼠亚科”内容高度一致,但未署其名,亦未通过其他方式注明引文出处。通过对比确认,该词条是一位名为“藤蔓”的搜狗用户于2018年5月21日发布的。而据刘先生称,相关内容其早在5月6便撰写而成,并当日以“GRL 刘某某”的账号在“百度百科”内发布。在发现自己撰写的词条被抄袭后,刘先生曾向搜狗百科反映此事,要求其修正署名,但却被以“该词条为贡献者编辑,内容并无问题也有,不符合删除要求”为由。

  对此,搜狗辩称,所有百科词条均系网络用户编创,搜狗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且无主观侵权意图。并且在收到本案起诉资料后,搜狗已删除了涉案词条,刘先生的要求已在事实上无法实现。南都记者查询搜狗百科发现,目前已无法找到“仓鼠亚科”的同名词条。

  据悉,原告刘先生于2018年5月加入由词条编纂爱好者组成的“百度百科诗文社”,并多次参与编辑与仓鼠有关的百科词条。8月16日刘先生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词条编辑者,由于缺乏相关监管机制,类似这样的跨平台侵权系常态。他表示,如果向平台投诉无果往往只能走法律渠道,而碍于诉讼的时间与成本,少有编辑者能够真正。而对于自己只要10元的赔偿,刘先生表示,赔偿不是关键,只是希望平台能够尊重词条贡献者的劳动价值,也希望以自己的案例引起对相关著作权的重视,

  经法院审理,刘先生虽享有该词条的著作权,但搜狗公司并非直接侵权者,对于其用户发布百科词条的行为,不具有主观,不构成侵权行为。刘先生对搜狗平台修正署名的要求也已超出平台所需尽的“通知-删除”义务。加之涉案词条已经被删除,刘先生的客观上无法完成,因此驳回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这一结果,刘先生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上诉,具体不便透露”。

  本案中,原告刘先生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搜狗公司告上法庭,而百科词条是否属于作品,又能否得到著作权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对此法院认为,依据相关,不论是创造还是修改词条,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称之为作品。如果百科词条的编写仅是对各种素材进行了搬运和罗列,未进行创作性活动,则不具备独创性。而属于作品的百科词条,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结合本案来看,原告刘先生对词条的创作是在查阅了若干资料,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编写的,可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因而该词条属于作品的范畴,原告享有相关著作权。刘先生也告诉南都记者,百科词条的编辑并非仅是搜集整理资料那么简单,“需要制定大纲,查找资料,有时还需要翻译外文文章,才能编辑填入”,“从数据到作品都需要付出。”另外,刘先生也表示,词条编辑者需要增强相关意识,可以借助软件保留自己搜集整理资料的记录,以供日后取证。

  南都记者从法院获悉,百科词条的编写在体例上往往呈现固定的模板化,词条的版本也可能随时变化,因为在判断某一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除了标注的贡献者外,还应充分考虑该词条的历史版本以及其他贡献者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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