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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管理办法8月施行 新规修理“小题大做”(图)

※发布时间:2021-1-28 4:38:1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种种乱象,有望被逐渐根治。商务部日前发布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凡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等行为,都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资料,从各地消协受理投诉的情况看,家电维现无证上岗、重复收费等乱象。维修标准不统一,“小病大修”成普遍现象;部分维修人员上门维修不带报价单,也不向消费者事先告知。一些维修人员甚至“偷梁换柱”、“随口定价”,一个简单的零部件开口就要上百元、数百元。另外,维修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维修质量不过硬;收费项目繁多,一些维修服务涉嫌重复收费。家电维修收取的费用五花八门,比如材料费、维修费、上门费、开机费等。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此前公布的2011年质量消费投诉分析数据显示,在2011年受理的9809件次消费者投诉中,家电维修占据5.14%,占投诉比例居高不下。根据某家电卖场广告提供的各品牌彩电售后服务电话进行的调查,发现不同品牌过了保修期后的上门费收取没有统一标准,差距很大,也留下了消费隐患。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副秘书长王岩表示,家电服务维业存在行业总量规模不大、结构不平衡、发展层次偏低、服务功能弱化、经营秩序混乱等诸多问题。其中服务维修质量水平亟待提高,服务维修技术手段落后、维修时间长、成功率低、上门服务不及时、职业技能差等问题有待解决。

  来自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家电维修服务注册企业约30多万个,长年从业人员300多万人,短期从业人员(如夏季空调安装服务人员等)近300万人。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取得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已获得资质的维修服务人员,其所在企业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并为上岗工作人员配职业资质标识,在岗工作时需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会长刘秀敏日前透露,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维修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行业标准,今后将由各地行业协会向符合要求的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颁发统一设计制作的上门服务证,消费者可以通过协会网站进行身份查询,“十二五”末各企业从业人员持证率不得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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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要求上门服务人员须佩戴上门服务证以外,还要求家电维修经营者中从事小型空调高处作业的从业人员须执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专家认为,《办法》的出台对“山寨”店、收费高、屡修不好等家电维修服务行业诟病的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但在价格规范方面还有待出台进一步的规范来给出统一的定价标准。

  苏宁电器相关负责人表示,家电维业一直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消费者在维修家电时并没有找专业维修网点的意识,在这种大下《办法》的出台不仅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还能变相提高企业销售额。

  《办法》还明确要求,家电维修经营者要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从事特约维修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必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针对质量不能和乱定价问题,《办法》中明确说明,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凡是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违反《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向社会公告。对于家电维修经营者实施性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表示,《办法》的提出,等于对家电售后的每一项服务作了量化,对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有了更高要求,加强从业人员技术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的含金量,才有可能提升售后服务质量。

  业内人士认为,现在的维修市场细分市场早已层出不穷,不可能对每一个配件的价格做到细化,加之各地的收入、成本不同,《办法》的出台只能是原则性约束,实施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维修市场上,许多家电厂家授权第三方维修商有可能是同一家,这也加大了各个厂家的监管难度。来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