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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及“能效之星”产

※发布时间:2017-8-9 21:35:1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及“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及“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及“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鼓励机电设备和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引导终端用能设备(产品)的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开展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和2016年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申报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是指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市场重点需求,能效水平达到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的设备(产品)。申报的设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能效、环保、技术等标准,且能够替代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申报范围为电动机、工业锅炉、变压器、风机、泵、压缩机、制冷设备、塑料机械、热处理设备、电弧焊机、干燥设备、交流接触器等。

  1.申报企业根据设备(产品)所属行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具体要求见《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分类申报要求》(附件1)。申报产品为系列产品时,应按照产品规格提供相应的材料。

  2.申报企业应将所申报的每一项设备(产品)各填写一份《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申报表》(附件2),并将申报的所有设备(产品)进行汇总,填写《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3)。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的机电设备(产品)进行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后,正式发布《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七批)》,向社会公告。

  “能效之星”产品是指在节能产品的基础上,与同类产品相比能效领先的量产产品。产品性能符合质量、安全及环保等要求,且具有引领节能技术创新、转变消费导向和提升节能等作用。本次评价产品分为工业装备类产品和终端消费类产品。

  评价范围为电机、锅炉、变压器、风机、泵、压缩机、塑机、电焊机(具体评价范围及分类见附件4)。

  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申请及能效指标领先的情况,进一步评审出“能效之星”产品(工业装备类),列入《“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6年)》(网上公示稿)。

  申报“能效之星”产品(工业装备类)评价的项目必须申报《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并在填写《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申报表》时注明申报“能效之星”产品(工业装备类)评价。

  评价范围为洗衣机、热水器、液晶电视、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电冰箱(具体评价范围及分类见附件4)。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产品是否符合《“能效之星”产品(终端消费类)评价规范》(附件5)的基本要求和能效指标要求进行评审,将符合要求的申报产品,列入《“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6年)》(网上公示稿)。

  申报企业应填写《“能效之星”产品(终端消费类)评价申报表》(见附件6),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的节能产品进行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后,正式发布《“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6)》,向社会公告。

  1.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能效之星”产品纳入《节能产品采购清单》以及《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予以支持。

  2.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优先选用“能效之星”产品;各地应加大对“能效之星”产品的推广力度,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3.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召开“能效之星”发布会,集中宣传“能效之星”产品,树立标杆,表彰先进。列入《“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6)》的产品可以使用“能效之星”标志。

  1.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撤销其已获得的称号,且该生产企业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其列入诚信企业,在相关上公告。

  (3)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为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导致客户重大投诉并最终确认为企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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