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机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下称“《评价办法》”)进行修订。6月23日,新修订的《评价办法》正式对外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4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40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是所实施分类监管、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于2015年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总体来看,现行评价模式较为清晰、评价标准相对客观,评价机制运行两年效果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原评价期间不能反映对当年年报反映的信披问题处理情况;二是刚性划定比例的评定模式不能反映部分公司实际情况;三是加分项目合计分值较高导致“找补”现象存在;四是部分加分项目需进一步精简优化;五是消极条款未体现市场反应强烈的问题现象。
针对原《评价办法》施行两年以来出现的上述问题,所对信息披露评价工作进行了优化调整,并相应修订了《评价办法》。首先,所改进了评价方式,调整评价期间并修改比例评定模式为得分评定模式。其次,所调整了加分项目,限缩加分总值并对加分项目进一步精简优化。同时,还增加了消极条款项目,进一步反映了市场反应强烈的问题现象,如增加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实现情形、增加内控审计报告意见情形、增加被暂停直通车、不主动按要求限期整改信披重大问题等情形,以及增加评价期不足12个月的情形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评价办法》修订期间,所公开向沪市上市公司征求了意见。绝大多数反馈意见认为,此次修订使评价内容更加合理,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能更加全面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符合对上市公司从严监管的思,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客观公平、的原则。
所表示,2017年为修订后《评价办法》实施过渡期间,评价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14个月,从2018年起,评价期间将按调整后期间实施。后续,所将于今年7月开展上市公司2016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评价结果将及时通报上市公司,通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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