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范围内存量住房即二手房交易,合同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按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征税!
成都市信息公开网日前公布,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市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实施日期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对于买房人来说,希望通过合同,做低成交价格来避税,将成为梦幻泡影。一般而言,存量住房即二手房的交易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为依据。但新规实施以后,如果申报的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那么在7月1日之后,按照新规,将按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征税,而不是合同价格进行征税,以杜绝漏税行为。
存量住房申报价格如何评估呢?据悉,这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屋的实物、区位、权益等因素,遵循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税务机关以该价格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是否明显偏低的主要依据,并将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动态价格更新。新《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存量住房交易施行时间以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据了解,数年前,二手房按照一环、二环、三环等环域,曾出过指导价,在核税时进行参考。后来环域指导价取消,重新采用了新的计税标准,根据市场变化而变化。成都一中介表示,目前在实际的二手房交易中,合同上一般写两个价格,一个是房屋的计税价格,另一个则是写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增值部分。想要偷税漏税,也很难,应为如果计税的价格写的太低,低于计税的标准,也是无法通过的。“不过,新规出台后,对于明显不符合市场价格的二手房交易,将按一个评估价进行核税,从另一方面看也可以规范市场,有效遏制炒房等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2:纳税人可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主管地税机关参考估价机构出具的结论确定计税价格,主管地税机关如对评估报告有,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的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进行审核。
3:纳税人和主管地税机关可共同委托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所交易的存量住房进行价格认定,并据此核定交易计税价格。
4: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后,可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起诉。
此外,该新规对希望通过合同做低成交价格避税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约定:存量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向主管地税机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处理。
而记者查询相关法规发现《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如下: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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