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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马电器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6-25 17:05:2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车”)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融金以 22,050万元购买投资持有的好车 49%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相关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年 12月 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好车 49%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3)。目前,该股权转让事宜仍在持续推进中。

  2017年 1月 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 2016年 12月 20日,甲方和甲方的自然人股东林岚凤和李霞(以下合称“承诺方”)与乙方另行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承诺方承诺好车在 2016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净利润(特指好车在前述会计年度经乙方确定的由负责乙方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同)分别不低于 3,000万元、6,000万元以及 12,000 万元(以下合称“承诺利润数”)。在补偿期内,如好车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利润数的,承诺方应当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对乙方进行补偿。在补偿期内,乙方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好车当年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乙方或者负责乙方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

  (5)如根据专项审核意见结果甲方应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乙方进行业绩补偿的,乙方有权在支付上述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时抵扣甲方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已经确定需向乙方进行补偿且甲方尚未履行补偿义务(不论该等补偿义务是否已经到期)的金额(以下简称“甲方未补偿金额”);乙

  方以前述抵扣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无需经甲方同意且乙方有权在甲方未补偿金额的范围内选择抵扣任意金额,实际所抵扣的金额视为乙方履行了相应金额所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亦视为甲方履行了《业绩补偿协议》项下相应金额所对应的业绩补偿义务;乙方以前述抵扣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乙方当期实际需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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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器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