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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11-12 3:58:5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的,国浩律师(南京)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景忠律师、 黄滔律师出席并了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星火软件大厦 A 座公司 12F 柠檬树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 于 2017 年 3 月 18 日 在 《证券时报》 及 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 年 4 月 20 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星火软件大厦 A 座公司 12F 柠檬树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 9: 30~11:30 和 13: 00~15: 00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17 年 4 月 19 日 15: 00~2017 年4 月 20 日 15: 00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8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8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72,636,4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183% 。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14,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3% 。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关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2,638,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 ;反对 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同意 72,638,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 ;反对 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同意 72,638,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 ;反对 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同意 72,640,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8% ;反对 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521%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479%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同意 72,638,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 ;反对 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同意 72,638,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 ;反对 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288% ;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712%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同意 72,638,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 ;反对 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 ;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288% ;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7123% ;弃权 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589% 。

  通过现场,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有效的资鬼节出生的人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