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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杂志社设立广告公司名称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3-10 18:48:1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十条第三款:“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的企业名称。”、杂志社设立的广告公司,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不得在其名称中冠以主管单位的名称。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广告代理制和广布前审查试点工作的意见》(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中,、、电视属的广告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本媒介的广告业务。、杂志社设立广告公司冠、刊物名称,会使客户产生该广告公司垄断本媒介广告业务、排挤其它广告公司的,不利于广告业开展正当竞争。

  三、、杂志社设立的广告公司中已经冠、刊物名称的,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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