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陈烈权先生借入资金10,000万元的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 向陈烈权先生借入资金10,000万元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制度》等相关,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陈烈权先生借入资金1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借款”)之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能特科技本次借款系为了其经营发展亟需资金这一背景下进行的,能特科技向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借入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可以满足能特科技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2、能特科技本次借款系由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委托商业银行向能特科技发放借款,符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 3、能特科技本次借款年利率不高于5%,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适用的同期贷款利率,委托贷款手续费由陈烈权先生自行支付,该交易价格是合理、公允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能特科技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陈烈权先生借入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股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能特科技本次借款,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陈烈权先生借入资金10,000万元的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名: 郑学军 黄炳艺 夏海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查看冠福股份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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