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厂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因你厂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厂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9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厂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责令你厂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本院受理的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厂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你厂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的,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厂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费、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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